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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黄铂金及珠宝玉石饰品消费争议解决办法》
作 者:无锡金银珠宝玉石行业协会  日 期:2015-09-02
第一条为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黄铂金及珠宝玉石饰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对黄铂金及珠宝玉石饰品售后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江苏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黄铂金及珠宝玉石饰品生产和经营的企业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的合同,不得免除本办法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本办法是履行“三包”的基本要求。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与本办法基本规定相一致的、更有利于消费者的“三包”责任承诺。
第五条“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期限为一年(易损件如搭扣、耳迫、3克以下工艺链和银制品表面涂层等期限为半年)。“三包”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或保管不善致使产品不能正常使用或严重影响外观外,消费者凭发票或相关凭证享受免费修理(包括辅助材料和工时费)。
第六条“三包”有效期内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实行“三包”,但可以收费修理:无有效发票或有效发票与所修饰品内容不符;因消费者私自拆动等人为因素造成损坏的;使用不当,保管不善造成损坏的;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第七条 黄铂金及珠宝玉石饰品自销售之日起七日内发生以下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一、黄、铂金饰品(1.纯度或重量不足 2.外观有明显砂眼、暗缝或断裂 3.因结构缺陷而影响正常使用 4.表面漏镀、挂渍、挫刮痕、锤痕影响外观 5.手镯类装配失灵、结构不牢固,影响使用)。二、钻石、宝石类饰品(1.镶嵌齿爪毛糙,或有翘头现象 2.钻石、宝石有松动 3.镶嵌齿距不均匀,钻石、宝石在齿口内歪斜)。三、经法定授权部门鉴定为不合格的商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为消费者退货的。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第八条自销售之日起十五日内,发生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黄铂金饰品换货时原则上不低于原货重量,换货重量超过原货重量的,超出部分重量按换货当日牌价计价付款。钻石、宝石饰品换货时原则上价格不低于原货价格,价格以换货当日价格为准。换货时必须选择同类型饰品。
第九条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销售者应在发票背面注明并加盖印章。
第十条对于黄铂金及珠宝玉石饰品是否质量问题的评定,凡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有争议的,可送法定的金银珠宝玉石检测机构鉴定,黄铂金及珠宝玉石饰品的工艺质量鉴定由无锡市消费者委员会认定的专家小组承担,检测费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一条 经鉴定的饰品发现纯度不足或等级不符等质量问题,从鉴定报告出具之日起一周内,由消费者凭发票和鉴定报告选择退货或换货处理。如鉴定报告与原鉴定证书不符,由销售单位与过错鉴定机构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质量问题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调换规则按本办法第八条或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凡符合换货条件,但因销售者无相同类型饰品提供,又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它类型饰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
第十四条 “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如遇法定假日,则按法定假日日数顺延。
第十五条 经营者在出售珠宝玉石镶嵌饰品时,原则上应提供检测机构出具的品质鉴定证书;对所镶钻石、宝石有无松动等重要部位应作仔细查看,并在质量保证单上逐项填明,填写后交消费者签字认可后留存备查。如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不执行以上规定的,所产生的后果由经营者承担。饰品重点部位出售质量保证单由无锡市金银珠宝玉石行业协会统一监制。
第十六条 经营者在销售黄铂金及珠宝玉石饰品时,应向消费者如实讲明售后服务内容和保养方法、注意事项;有条件的经营者应对每件饰品配有上一张印有此内容的小卡片。如经营者不执行以上规定的,所产生的后果由经营者承担。
第十七条 消费者购买宝玉石首饰后发生钻石或宝石丢失,经专家小组鉴定,责任属经营者的,则由经营者负责赔偿一颗相同重量、等级的钻石或宝石,也可让消费者调换相同类型的饰品(调换办法按第八条执行)或全额退款;责任属消费者的,经营者有义务给消费者按其意愿配一颗钻石或宝石,费用由经营者提供优惠,由消费者自负。专家小组在对是否质量问题进行鉴定中,如碰到确属疑难问题,可建议双方协商解决,相关费用原则上由经营者、消费者各承担50%。
第十八条 其他类饰品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破产、倒闭、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消费者因产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无锡市、区消费者委员会、无锡市金银珠宝玉石行业协会申请调解。
第二十一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不遵守本办法,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委员会投诉,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解决,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符,按国家有关规    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无锡市金银珠宝玉石行业协会、无锡市消费者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修改由无锡市金银珠宝玉石行业协会、无锡市消费者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6年6月15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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